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4号公告的要求,浙江省将从2016年4月1日开始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五标准)。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浙环函〔2016〕107号)。请相关人员及时关注。
链接:http://xxgk.sx.gov.cn/xxgk_public/jcms_files/jcms1/web26/site/attach/0/1603161510158319625.pdf